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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

(五)完善常态化检查排查机制。编制集中排查治理方案,制定以防范重大风险为导向的隐患排查清单。建立整改、交办制度,运用信息化系统,每年对各区高风险养老机构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公布排序。落实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常态化飞行检查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活动,全面覆盖高风险养老机构,全面覆盖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督促养老机构充分依托“企安安”系统对照自查风险隐患,实现全市养老机构常态化自查机制全覆盖。

(六)强化限期整改督办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定期通报机制,确保隐患问题“应上账尽上账”,形成隐患问题“检查、上账、整改、销账”闭环管理。对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持续抓好隐患整改,确保风险隐患清仓见底、动态清零。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督导整改机制,通过约谈提醒方式挂牌督办;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重点机构督办整改,严防只检查不上账、重排查轻整改现象。

(七)落实安全生产主动报告制度。实施养老机构危险作业主动报告制度,对爆破、拆除、使用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变动建筑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等高风险事项,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向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履行报告或报批手续,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在正式实施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告。相关区民政部门接报后应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京民养老发〔2022〕204号)登录北京养老服务网及时报备,并于报备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工作进展、查找排除隐患,确保安全作业。各区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向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以及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采取监控防范措施,在事故隐患消除后组织验收等。各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隐患的随时报告。

(八)建立专家指导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定期选派专业齐全的专家团队,到高风险养老机构进行现场驻点指导服务。按照“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带出一支企业团队、整改一批安全隐患”的目标,重点帮助养老机构排查风险隐患,培训职工安全技能,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提升自辨自控、自查自治能力,弥补专业技术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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