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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紧压实各方监管责任。落实《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京办字〔2019〕82号),把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将养老机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列入“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民政部门安全生产的重要研究议题。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清单、社会福利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清单,紧盯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聚焦养老机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民政部门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起底和破解深层次矛盾问题。制定年度养老机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力量配备,民政部门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京消〔2023〕197号),持续推进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巩固火灾隐患自查自改、依法督改工作成果,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提升机构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能力和消防本质安全水平。

(二)完善养老机构监督监测机制。综合研判养老机构点位、专项、区域风险,结合登记备案、规模分布、事故发生等情况,确定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对养老机构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监管。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23〕247号),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测工作机制,将服务质量问题多发频发、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机构设置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常态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年人及其家属、新闻媒体从业者等群体中遴选招募社会监督员,重点围绕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督,实现行业与社会监督一体化。

(三)建立高风险养老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结合养老机构监督监测结果,建立高风险养老机构名单,制定高风险养老机构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实施重点监管或特别监管。对涉及重大综合风险的养老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建立市、区常态化风险监测系统,实施点对点联系检查督导,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据风险源等级和数量、社会影响程度、设备设施老化情况、管理运行情况等因素,选择一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特别监管,按照“一院一策”原则,因地制宜制定个性化管控措施,派出工作专班实施“开小灶”式驻点监督。推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包保责任制,鼓励引导高风险养老机构,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建立包保责任制,逐一明确重大风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进行安全包保。

(四)细化落实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21〕20号),进一步健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相关部门协同共治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区民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检查工作作为重点,每月实地检查本区养老机构数量不少于10%,联合区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不少于1次的综合检查。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3〕266号),规范备案工作流程,对存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养老机构,从源头上加强监管。结合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对消防硬件设施存在硬伤的养老机构,通过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依法进行处罚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各区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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