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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养老院要求

1. 尽量选择交通方便,临近医疗资源的场地。


2. 初次接触养老,机构不易规模过大,成本将会较高,过低则效益较低,建议不低于50张不超过300张;改建的话要考虑出床率。


3. 不要过于临近丧葬等行业(老人内心忌讳)。


4. 不宜离城区过远,位置是很关键的一个因素。


5. 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危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严禁将养老机构设置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内的区域;


6. 租房做养老的,尽量保证足够的租期。


7. 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便于年老体弱者行动;


以《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为例,其中


第六条  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



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

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3.5至5;

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2.5至3.5;

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1.5至2.5。



第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  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专职厨师不少于一名。



第十二条  各养老机构有专(兼)职营养士师。




8. 究竟配置多少从业人员,可在结合相关指导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机构的星级标准、服务宗旨和经营风格,进行针对性筛选和甄别。




9. 其中消防是最难的,选择场所时一定优先考虑消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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